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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年人的福音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律保障

发布日期:2013-06-28  点击:

中国老年人的福音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律保障
—写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之际
从今年7月1日开始,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由胡锦涛同志签署第72号主席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新的《老年法》),将正式施行。这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老年人的福音,也是中央加强民生立法的重大成果,对于我国老龄事业法制化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形成过程
我国第一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法》)诞生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当时我国老年人口,还没有迈进老龄化社会的门槛。应该说,《老年法》颁布施行以来,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自1999年我国老年人口超过10%进入老龄化社会后,老龄人口迅速增加,家庭结构也发生变化,不仅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更为迫切的是老龄化的发展也对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等领域产生了必须应对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层面上积极应对老龄化的长期战略任务也需要法律制度上的保证。所以,修订《老年法》势在必行。
作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的一类立法项目,《老年法》修订工作自2007年开始由全国老龄委和民政部门牵头启动,后改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加快了立法进度。在2011年5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老年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中,将执法检查与修订法律紧密结合起来,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此后又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及老年人的意见,形成了《老年法(修订草案)》。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老年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并将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经过5年的修订工作,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一部崭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老年法》终于颁布实施了,标志着我国老龄事业法制化进入了新的阶段。
《老年法》修订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是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增强法律的适用性。二是深入研究重点问题,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法律的针对性。三是科学把握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对一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出适度超前的规定,增强法律的时代性和前瞻性。还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二是巩固家庭养老基础性地位与积极发展养老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的关系;三是增进老年人福利与经济承受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四是坚持从国情出发与吸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关系。
二、新增主要内容和亮点
新的《老年法》由原法的6章50条扩展到9章85条;新增了三章,新增了38条,修改了38条;由3300多字增到7500多字。新的《老年法》内容丰富,亮点纷呈。总体来看有两大特点,一是修改幅度较大,新增内容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修订案修改内容最多的法律之一;二是新增条款与时俱进、针对性强,使原法得以“脱胎换骨”,实现了质的飞跃,如新增的三章为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等方面的内容,都是现实社会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是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到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新的 《老年法》第四条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这不仅标志着老龄科学研究的重大结论转换为法律,更重要的是,它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和法律保障,将为实现“中国梦”起到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二是对家庭养老进行了重新定位。将原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由“家庭”到“居家”,一字之差,意义迥异。是将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转变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纳入法律轨道予以保证,也明确了国家和社会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的法律责任,使我国养老方式与时俱进,更加人性化,加厚了中国老人养老的保障基础,这不能不说是中国老年人和千家万户的福音。
三是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新的《老年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现实中高龄老人、失能老人特别是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失能老人的护理保障工作,越来越成为老年服务的难点问题。此法条将推进我国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加快发展,对突破我国老年养老服务的瓶颈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是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新的《老年法》将“社会服务”单独设章,并在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这是我国多年来老龄事业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等国家重要文件中已经确认下来的目标和任务。将其纳入法律轨道是贯彻落实的有利保证,也说明了社会各界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统一和协调。
五是突出了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新的《老年法》针对我国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增多的实际,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精神慰藉、精神赡养更体现了人性化,是众多老年人的渴求,新的《老年法》重抹一笔,是针对实际和深得人心的。
六是增加了社会优待的内容。新的《老年法》将优待老年人辟为专章,“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法条中增加了老年人社会优待的内容,扩大了优待的范围。涉及到老年人房屋权属、户口迁移等事宜办理方便,法律援助,医疗、交通、生活服务、文化娱乐、旅游等方面的优待。法条中还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的原则等。这些都是尊重老年人的重要方式,是老年人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
七是创设了老年人监护制度。新的《老年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这是以前没有的,是针对现实出现的新情况而与时俱进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对老年人本人,还是对其赡养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一项重要的保护制度。
八是增加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内容。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新理念、新内容,它打破了以往大多数建设规划都是按照年轻社会的要求而设计和建设的传统,考虑到老年人的住、行及服务方便等问题。新的《老年法》
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了原则规定,以便为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依据。第六十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主要包括老年宜居社区、无障碍设施及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
九是更加重视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参与社会发展是“积极老龄化”(参与、健康、保障)的重要内涵,过去的《老年法》也是独成一章。新的《老年法》对本章加重了分量,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主要增加了老年人可以依法设立自己的组织并开展活动的内容,并规定在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老年人及其组织意见,还对老年人劳动保护以及发展老年教育等作了补充规定。
十是确立了中国老年节。我国历史上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重阳节,包含着传统的敬老内容,此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相关地方法规中规定为老年节或敬老日。新的《老年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这是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符合国情、顺乎民意的选择,广大老年人和千家万户应该欢呼这个节日。
三、思考与建议
今后,在实现两个100年奋斗目标的“中国梦”的征程中,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将伴随始终。如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这个全球问题,也必将在世界老龄人口最多的中国经受实践的考验。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过认真修订后颁布实施,不仅是中国广大老年人和千家万户的福音,更体现了中国政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责任和决心,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总动员令。全国各界应积极行动起来,学习、宣传、落实好新的《老年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实现“中国梦”凝心聚力,努力奋斗。
一、充分认识新的《老年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加强学习与宣传。国家民政部已于今年2月就发出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对民政系统提出具体要求。由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国家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主编,华龄出版社最新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读本》,还推出了新的《老年法》学习宣传的挂图。各级政府和所有相关部门都要行动起来,组织学习新的《老年法》,只有理解了、认识了,才能贯彻落实好。要落实国家“六五”(2011-2015年)普法计划,利用各种手段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广大群众包括老年群众参与学习,普及新的《老年法》内容。
二、勇于担当,各负其责,认真贯彻落实。新的《老年法》第七条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修法不易,执法落实更是不易。如新的《老年法》毕竟是原则性的大法,还需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还需制定或修订相配套的法规政策等;再如新的《老年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有能力和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该勇于担当,为培养老龄化社会需要的养老专业人才做出新的贡献,等等。
三、发挥老年节的作用,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在各地已有的活动基础上,提升一个层次,建议将每年10月定为“全国敬老活动月”,每年老年节(农历九月初九)定为法定假日。一是每年农历九月初九大都赶在阳历10月份;二是每年10月1日为国际老年人日;三是全国老龄委等部门已开展了第三个“敬老月”活动,一些地方也有不同的敬老月(日),全国统一起来,进一步唱响敬老活动,形成更好的气氛,取得更大的成效。
(大连理工大学关工委 于泽涛)
参考文献:老龄蓝皮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 吴玉韶主编 党俊武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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